(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 承包工程范围
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民航空管工程和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1.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 台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 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 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 离港控制系统;
(4) 泊位引导系统;
(5) 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 标识引导系统;
(7) 行李处理系统;
(8) 安全检查系统;
(9) 值机引导系统;
(10) 登机门显示系统;
(11) 旅客问讯系统;
(12) 网络交换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
(14) 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
(15) 主时钟系统;
(16) 内部通讯系统;
(17) 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