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提交真实有效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审批部门与业绩证明出具单位联系,经核查业绩证明虚假,或出具单位不配合核查的,业绩不予认定。
(三)加强企业业绩真实性核查。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提供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材料时,工程发票和工程合同须一并扫描上传提交,工程发票金额须达到施工合同额的50%以上,发票真实性无法核实或发票信息不符的,业绩不予认定。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65号).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3日
(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22207989 ,22671739。)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