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
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工料单价法=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
(2)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3)全费用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2.《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利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需分项计算清单项目,再汇总得到工程总造价。
3.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x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依据所列公式,利用综合单价法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即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该工程量的计算应严格遵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以实体工程量为准。
(2)综合单价
《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狭义的综合单价,不含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
将清单项目的人、料、机费、管理费及利润汇总得到该清单项目的合价,将该清单项目合价除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即可得到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人、料、机费+管理费+利润)/清单工程量
【示例】
某建设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挖土方工程量为2500m3投标人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案计算的挖士方工程量为4000m3完成该土方分项工程的人、材、机费用为98000元,管理费13500元,利润8000元。如不考虑其他因素,投标人报价时的挖土方综合单价为( )元/m³。
A.29.88
B.47.80
C.42.40
D.44.60
解析:
(98000+13500+8000)/2500=47.80(元/m³)
延伸拓展:单价合同中结算时工程量的确定,计算工程价款
某土方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投标综合总价为30万元,土方单价为50元/m3,清单工程量为6000m3,现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为5000m3,则结算工程款应为( )万元。
A.25
B.20
C.30
D.35
解析: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计算也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以实体工程量为准。5000×50=250000(元)
【练一练】
某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挖土方工程数量为3000m3,投标人根据地质资料和施工方案计算的实际挖土方量为3600m3,挖土方的人、料、机费为65000元;人工运土的人、料、机费用25000元,机械运土的人、料、机费用58000元,企业管理费取人、料、机总费用的14%,利润率取人、料、机总费用与管理费和的8%,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投标人挖土方的投标综合单价为( )元。
A.60.19
B.50.62
C.50.16
D.60.74
工程量偏差(15%)的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如下情形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
(1)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偏差;
(2)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
当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之一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约定进行相关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①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参见如下公式
①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②当Q1<0.85Q0时:
S=Q1×P1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示例】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某工程签订了单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某分项工程原清单工程量为1000m3,综合单价为25元/m3,后因业主方原因实际工程量变更为1500m3。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15%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原来的0.9。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应为( )元。
A.32875
B.33750
C.35000
D.36625
解析:1500/1000=1.5 ,150%>115%
1000×115%×25+(1500-1000×115%)×(25×0.9)=36625(元)
【练一练】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1000m³,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30元m³。合同约定: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9。工程结束时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为1400m³。则该土方工程的工程量价款为( )元。
A.42300
B.41250
C.40800
D.37800
价格调整(采用价格指数)
施工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市场价格起伏通常会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合同价格调整。
按《示范文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一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二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三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如何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质量保证金、预付款、变更;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权重不合理时,协商进行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示例】
某分项工程合同价为6万元,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可调值部分占合同总价的70%,可调值部分由A、B、C三项成本要素构成,分别占可调值部分的20%、40%、40%,基准日期价格指数均为100,结算依据的价格指数分别为110、95、103,则结算的价款为( )万元
A.4.83
B.6.05
C.6.63
D.6.90
解析:
P=60000×[0.3+0.7×(0.2×110/100+0.4×95/100+0.4×103/100)]=60504元。
练一练答案解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析:综合单价为[(65000+25000+58000)×(1+14%)×(1+8%)]/3000=60.74(元/m3)
【工程量偏差(15%)的调整】
解析:
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1000×(1+15%)×30=34500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1400-1000×(1+15%)]×30×0.9=6750元;
则该土方工程的工程量价款为:34500+6750=41250元。
【价格调整(采用价格指数)】
解析:该合同价款的调整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调整后的合同金额包括不调部分和可调部分。可调部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即应采用结算时的价格指数与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的比值调整。
计算过程:
(1000×15%)+(1000×30%×106/101)+(1000×20%×105/101)+(1000×25%×115/105)+(1000×10%×105/102)=1050(万元)。
其中,1000×15%为不调整部分合同金额;其后分别表示人工、钢筋、混凝土、木材调整后的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