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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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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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职称--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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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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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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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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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3、改进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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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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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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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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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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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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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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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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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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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