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