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更分包的专业检测机构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时,如果许可资源、质量保证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证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根据情况缩短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以下单位或者机构不得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一)学会、协会、专业咨询公司;
(二)检验检测机构;
(三)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和安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以及有关型式试验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8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