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保证手册。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机关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 	
 	 		
 	
 	 		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装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资料不能证明安装单位已经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对不予受理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安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级别进行试安装(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试安装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接受安装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且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安装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