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 	
 	 		
 	
 	 		第三章  安装许可程序 2 	
 	 		
 	
 	 		第四章监督管理 3 	
 	 		
 	
 	 		第五章  附  则 4 	
 	 		
 	
 	 		附件A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 5 	
 	 		
 	
 	 		附件B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7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其安装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确定许可范围。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GD类,具体划分见附件A。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GCl级和GDl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安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