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再次提示广大考生,尤其是12月即将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们,考试没有捷径,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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