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所分包的工作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分包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并且纳入本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钢材预处理分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组织和职责权限;
(三)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四)安装、拆卸程序和要求;
(五)吊装方案;
(六)试验方案和试验要求。
(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经工艺控制系统责任人审核,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A1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A2、B、C级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向其制造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申请安装许可,申请单位应当向其安装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A2、B、C级制造许可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应当分别向制造地址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取得《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当分公司单独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起重机械许可鉴定评审报告(见附件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