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被发现的。
第二节 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上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发现有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条 《制造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制造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制造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许可证》上有多处制造地址的,应当注明每处制造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
《制造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三十一条 《安装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安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
《安装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第三十二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信息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许可证增项、变更与换证
第三十三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需要增项时,增项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章第一节至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注3:制造许可增项是指增加设备类别、提高许可级别、增加制造地址、制造地址搬迁;安装许可增项是指增加设备类别、提高许可级别。
第三十四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或者制造地址名称(以下统称更名)、将原有许可的注册地址更改为新的注册地址时,应当在其营业执照变更后向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应当反映出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更名前后的关系,或者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注册地址更改的前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