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7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普通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的情形(区分概念)。
48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申请仲裁的条件—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49 调解与和解制度
调解的形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和解的规定(可以在各个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情形-处分、调解;
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