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2875
B.33750
C.35000
D.36625
解析:1500/1000=1.5 ,150%>115%
1000×115%×25+(1500-1000×115%)×(25×0.9)=36625(元)
【练一练】
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1000m³,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30元m³。合同约定: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9。工程结束时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为1400m³。则该土方工程的工程量价款为( )元。
A.42300
B.41250
C.40800
D.37800
价格调整(采用价格指数)
施工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市场价格起伏通常会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合同价格调整。
按《示范文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一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二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三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如何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质量保证金、预付款、变更;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权重不合理时,协商进行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