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发包段或分期施工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需要更换的情况: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不可抗力
05 招投标(约8分)
必须招标的工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可以不招标的工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自行生产建设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工程配套的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况有: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木桶原理);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6.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