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认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受理单位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认证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第十一条 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后按原级别申请续办,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审查不合格的,原有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4、续办时提出升级的,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如达不到升级条件的,原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5、企业填写续办申请表时,可在申请表的“企业申请业务范围及等级”栏中,写明“本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等级的,同意降低一级”字样的,该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的资质等级时,审批部门可考核其降级后是否达到标准,如达到低一级标准的可批准其降低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 变更程序
1、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根据资质等级向相应的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