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证,并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七条 被认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受理单位应当撤销其认证,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告:
1、认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取得认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认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认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发现被认证人不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理单位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被认证人从事认证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认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说明不受理认证申请或者不予认证的理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