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 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证标准
第四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全国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由省受理单位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全国受理单位审批;其他企业申请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省受理单位直接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