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在本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见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
(2)资质申请表;
(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 补办程序
1、资质证书遗失,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省受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将补办纸质材料寄全国受理单位,全国受理单位负责打印新证后寄回。
2、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全国受理单位,一份留存省受理单位:
(1)《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3);
(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 承担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
电信基础网络: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
电信支撑网络: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第十五条 甲、乙、丙级业务范围
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